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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费用案例

2012-12-2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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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费用案例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五河人孙英杰,将撞上自己的三轮车的驾驶员、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了一次手术医疗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赔偿要求,共计10万元。法院会怎样判决呢?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8时40分,被告程有占驾驶

   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费用案例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五河人孙英杰,将撞上自己的三轮车的驾驶员、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了一次手术医疗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赔偿要求,共计10万元。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8时40分,被告程有占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孙英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轮摩托车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两人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五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伴桡神经损伤,住院治疗42天,花去医疗费14360元。2010年4月27日,县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交通事故外伤致脊髓损伤为五级伤残;需二次取钢板内固定手术费用约6000元,鉴定费600元。因车辆保险公司不服原伤残等级鉴定,2010年8月5日,滁州一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左桡神经损伤致左手功能丧失100%(占双手功能50%)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左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程有占通过交警部门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后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解决,2010年5月7日,孙英杰到五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请法院判令三轮车的驾驶员、车辆保险公司两被告,赔偿医疗费15170元、误工费8118.4元、护理费30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残疾赔偿金45043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1959元,合计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孙英杰受伤的损害后果,被告程有占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和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交强险限额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程有占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未提供医院病历等相关证据印证,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次手术费等要求合理诉求,予以支持,遂于日前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孙英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79669.1元;被告程有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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