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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心载同事上班出事故 家属被索赔22万

2014-12-30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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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同事或朋友间搭便车的现象屡见不鲜。基于双方的情谊亦或出于举手之劳的好意,大多数人也愿意无偿搭载自己的同事上下班。但若是途中不幸遭遇意外致被搭载一方发生损害,好意搭载一方是否能因为自己的...

  生活中,同事或朋友间“搭便车”的现象屡见不鲜。基于双方的情谊亦或出于“举手之劳”的好意,大多数人也愿意无偿搭载自己的同事上下班。但若是途中不幸遭遇意外致被搭载一方发生损害,好意搭载一方是否能因为自己的“善举”而免除赔偿的责任呢?日前,梅州市平远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搭载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而索赔的案件,由于车主已在事故中死亡,其家属按责对伤者作出赔偿。

  好心载同事上班出事故

  阿路和阿明(均为化名)是同事,阿明几个月以来每天搭乘阿路开的小车上下班。今年1月7日早上,阿路开车撞上了相向而行的一辆货车,送医院后阿路经抢救无效死亡,阿明则落下了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阿明无责任。

  今年4月,因医疗费等费用承担问题,阿明起诉至平远法院,要求阿路的家属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22万余元。

  阿路的家属抗辩称阿路系应阿明的要求每天接送阿明上下班,阿路生前与阿明已形成个人之间的帮工关系,故阿明的人身损害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驾车者有过失应担责

  今年6月,平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路系无偿搭载阿明上下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两人之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帮工关系。阿明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这起交通事故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阿路在此交通事故侵权中存在重大过失,而阿明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阿路须承担对阿明的侵权责任。除去保险公司及对方肇事驾驶员赔偿数额,法院一审判决阿路的家属赔偿阿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阿路的家属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又自愿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日前,阿路的家属撤回了上诉。

  法官表示,同事或朋友间好意搭载无可厚非,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两家人甚至更多人的伤痛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发生侵权损害后的索赔于法有据,合情合理。我们不能因为惧怕存在这样的侵权风险便放弃人与人之间友好互助的美好品格,因噎废食。遵守交通规则,小心安全驾驶才能为我们的幸福安稳生活保驾护航。法官为此提醒司机,无偿搭载不能免责,如经常搭载他人应考虑提高车上人员险的投保额。

  法律提示

  类似事件分为三种情形

  驾驶人有责任的情形

  好意者“学雷锋”的行为虽然值得鼓励,但并不能排除其安全行车的注意义务。好意者在乘载他人行车过程中,应谨慎注意以确保搭乘人的安全;应对车辆的状况及行车路线有充分判断,如果未尽到作为驾驶人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驾驶人无责任的情形

  交通事故是由其它机动车辆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如果“好意同乘”车辆的驾驶人已经履行了高度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没有责任,应当由事故的责任人或侵权人承担责任,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搭乘人有过错的情形

  但在事故中搭乘人有可能也有过错,其应该对事故结果承担部分责任。例如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完全由于搭乘人的原因而造成车祸导致受伤的,或者在明知好意人疲劳、酒后驾车、无驾照,或明知车辆超载,或明知车辆安全状况不佳,或在乘车时不系安全带等情况下搭其便车的,应视为搭乘人对自己的安全利益未尽注意义务,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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