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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上,卡车撞人该定什么罪

2012-12-2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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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月底,太原市一电厂厂区内发生一起事故,一名骑男子连人带车,被卷入一辆拉煤卡车的轮下,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取证,但因该事故发生在封闭的厂区内,事故发生地点的特殊性,造成对此事故是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

  6月底,太原市一电厂厂区内发生一起事故,一名骑男子连人带车,被卷入一辆拉煤卡车的轮下,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取证,但因该事故发生在封闭的厂区内,事故发生地点的特殊性,造成对此事故是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引发了争议。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因该事故发生在厂区内,该厂区道路是否属于《》定义的“道路”范畴,就成了该事故是否可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争议的焦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并不以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为必要,只要是在社会公众及各类交通工具可以通行的交通场所违反交通规章,致人伤亡、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受损的事故,均应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7月13日,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该事故发生于一电厂厂区内,虽不属于市政道路,但只要其具备车辆通行条件,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那么,在此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反管理法规,就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对该司机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相反,如果事故发生在用于供应电厂发电用煤运输专用通道内,则属于“生产和作业过程”范畴,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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