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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钻洞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责任怎么分担?

2013-08-2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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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孩子钻洞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责任怎么分担?【案情】2003年7月8日15时30分,家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某镇的田某和伊某夫妇之子6岁的田虎,钻过高速公路146公里处的隔离防护铁丝网上的一个破洞,在...

  孩子钻洞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责任怎么分担?

  【案情】

  2003年7月8日15时30分,家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某镇的田某和伊某夫妇之子6岁的田虎,钻过高速公路146公里处的隔离防护铁丝网上的一个破洞,在高速公路上玩耍,被车撞身亡,该车逃逸,未被查获。高速公路该路段当时的经营管理权属某高速公路发展公司,2004年9月转移给中原高速公路公司。田虎的父母将某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146公里处的隔离防护铁丝网破损,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作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经营管理部门,因疏忽大意,未及时修补并提醒他人注意安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教育及监护义务,导致6岁的儿子进入高速公路玩耍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其儿子的死亡,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田某夫妇所遭受的损失共计549784.6元,由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承担65%,即赔偿3.56万余元。原告在丧失生育能力后失去儿子,其精神上遭受了较大的痛苦,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应予支持。故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赔偿田某夫妇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56万余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不服,上诉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没有违法或过错行为,田虎的死亡惨剧是因他的严重违法行为和田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职责所造成的。田某夫妇辩称,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作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对隔离防护铁丝网有养护职责,被损坏的防护网未及时修补是造成田虎死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某夫妇之子在京珠高速公路146公里处玩耍被车撞身亡的出事地点,是隔离防护铁丝网破损后行人踩踏而形成的小路,说明破损时日已久。田虎作为幼儿,对高速公路可能出现的危险不能完全识别。高速公路发展公司疏于管理和监护人监护不力两个不同的原因共同导致田虎进入高速公路被车撞身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案例分析】

  本案中对于田虎死亡具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有三方:田虎的监护人——他的父母;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肇事车的驾驶人。由于肇事车的驾驶人逃逸,未被查获,田虎的父母只能起诉高速公路发展公司。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极快,危险性大,所以是严禁行人进人的。但是有些人为了图省事,抱着侥幸心理穿越高速公路,由于他们对高速运行中车辆的行驶速度缺乏有经验的判断,往往造成死伤的惨剧。所以,为了避免发生类似事件,高速公路都是全封闭的。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负有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职责,维护隔离防护网的适用性是重要职责之一。如果防护网出现破损,导致有人进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无权以高速公路严禁行人进人为由,推卸责任。因为相较那些有意或无意的闯入者而言,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只要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工作,以少量的成本就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它竟没有去做,这时追究它的责任对于减少未来的损害是最有价值的,相对而言,其他预防措施,如采取大范围的、深度的教育活动,甚至在高速公路周围布置人力等都是成本相当高的。

  如果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已经尽到了防护网的维护职责,仍然发生了行人攀越防护网进人高速公路被撞的交通事故,它就无须承担责任,因为这时再让它承担责任是没有效率的,它不可能再采取其他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其他措施,如再加高防护网,或派人看守都是耗资巨大、收效甚微的;而让行人承担这种情况下的主要责任,对行人则能够起到较为有效的威慑作用,减少他们翻越防护网的违法行为。

  【律师提示】

  第三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失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8、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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