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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车变道刮倒电动自行车 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死亡

2015-08-20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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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无事故责任。

  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是指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违反规定随意变更原行驶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机动车随意变道极易诱发磕碰的交通事故。

  2015年01月16日11时25分许,当事人李某驾驶琼C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东往西行驶,当事人陈某驾驶海口YY号电动自行车从东往西行驶,两车行驶至南海大道五菱之光汽车销售部路段时,李某驾驶的琼C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中间车道向右侧车道变更行驶时,该车前右轮刮碰到在右侧车道内行驶的海口YY号电动自行车左后视镜,该电动自行车向右侧倒地后,其左后尾部被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轮推挤着往前行驶,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李某驾车变更车道时未确保安全造成的。

  交警解析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陈某无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无事故责任。

  不文明交通行为

  机动车“三不准”内容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您,在驾驶机动车时: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随意停放。

  二、不准闯红灯。

  三、不准随意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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