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杨某驾车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杨某停车后发现摩托车和两名男子均已倒地,杨某由于害怕便驾车离开,不久后即报警。事发后12小时杨某才主动到交警处协助调查。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未构成逃逸,但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在事发后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抢救伤员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逃逸,判决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支持了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的请求。
法院解析:交通事故冷静处理,需具备三个意识保障权益:
一是报警意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均应立即报警,并等待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清理完毕后方可离开。
二是取证意识。事故致人伤亡的,不得不挪动伤者前,可利用手机或其他摄影器材及时拍照、录影存证。需要送往医院的,非急迫情形不可使用肇事车辆运送伤者,以免破坏现场,影响交警判断事故责任。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录像保存期限较短,当事人可在事发后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复制录像保存。
三是保险意识。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到现场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