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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流产 孕妇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4-10-22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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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21日,广西平乐县法院二塘法庭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廖某某怀孕一个多月,但是不幸遇到交通事故致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特别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法院在审理后支持...

  10月21日,广西平乐县法院二塘法庭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廖某某怀孕一个多月,但是不幸遇到交通事故致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特别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原告抚慰金的诉请。

  原告廖某某与丈夫曾某于2013年4月结婚。结婚后,原告与曾某一直忙于事业没有急于要小孩。但是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后,原告与曾某决定要一个宝宝,给家庭增添活力和动力。今年5月,原告到平乐县AA院体检后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原告将这个消息告诉丈夫曾某后,丈夫及其家人也都很高兴。但是没有曾想到,原告竟然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而导致了宝宝的流产。

  2014年6月4日11时,被告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二塘开往沙子方向,在省道305线2KM+500m处时,与原告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侧面相碰撞,造成摩托车倒地,原告与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平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6月10日出院,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57.40元。但是出院后,原告又多次作B超检查,就诊B超显示,“胚胎停止发育,原告在无奈之下于2014年7月2日做无痛人流术。花费医药费人民币1319.6元。平乐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小孩“胚胎停止发育”是因6月4日车祸后腹痛而引起。被告王某所有的两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发生事故仍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出院后,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14年8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费用,而且特别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为小孩流产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虽然原告没有伤残,但是原告结婚怀孕后却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流产,小孩的流产对于原告是一种精神打击,而且流产对原告身体也有影响,因此,法院酌情予以支持5000元。加上其他费用医药费3477元;误工费2844元;护理费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40元;交通费100元;原告损失共计12135元。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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