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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下车检修时车辆滑动被压死如何理赔

2012-12-2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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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驾驶人员检修车辆被轧死,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合同给予理赔一万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死者家属要求理赔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因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湖北枣阳市法院——2000年9月22日,湖北枣阳市个体司机陈革新向中国人民保险公
驾驶人员检修车辆被轧死,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合同给予理赔一万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死者家属要求理赔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因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湖北枣阳市法院 ——

   2000年9月22日,湖北枣阳市个体司机陈革新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枣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枣阳人保公司)为其所有的鄂F21909号大货车(核载3人)投保,险种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中的车上座位险(投保3座,每座10000元)、车上货物险、无过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陈革新向枣阳人保公司交纳保险费5141.20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9月23日零时起至2001年9月22日24时止。



   2001年9月14日,陈革新驾驶鄂F21909号大货车在由陕西拉苹果行至国道312线商州麻街岑路段时,由于道路阻塞,遂依次停靠在路右侧。接着,陈革新下车检修车辆,不料车辆后滑,陈躲避不及被当场轧死在车轮下,并将车后停放的鄂F22946号和赣L10936号大货车撞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商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9月30日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陈革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费。枣阳人保公司接到陈革新之妻刘青会的通知后,经审核仅赔偿了车辆损失险的费用814.40元,对其车上座位险赔偿金拒绝赔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2003年6月18日,刘青会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枣阳人保公司赔偿车上座位险保险金1万元。



   针对原告的诉讼,枣阳人保公司辩解称,依据中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部分附加险中的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人身伤亡,保险人应当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观点,原告刘青会则认为,保险公司在陈革新投保时未说明 “ 车上人员 ” 下车时包括驾驶员。按通俗理解, “ 车上人员 ” 应当包括驾驶员在内。



   陈革新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较大分歧,因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革新在枣阳人保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枣阳人保公司予以接受,故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保险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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