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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怎么认定?

2018-06-3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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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交通肇事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许多犯罪分子因为害怕逃离事故后,出于内心道德的谴责会选择投案。那么实践中,交通肇事的自首是如何认定的?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如下:

  一、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门管理的。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交通肇事自首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二是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可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的行为

  自动投案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三、不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自动投案”不要求肇事者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但以下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

  1、交通肇事者先投案交待罪行,而后又潜逃的;

  2、交通肇事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3、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4、交通肇事后,在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放弃逃跑当场被捕的;

  5、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的。

  关于交通肇事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若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此时仍应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有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合法权利,法律应当允许,仍视为自首。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交通肇事自首认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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