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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是否应当逮捕

2017-09-26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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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其情节不满足刑事诉讼法79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情形的,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案例简介】2013年3月,徐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撞伤行人李某后逃逸,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天后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而后在公安交警主管部门的调解下,徐某与李某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从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争议焦点】对于徐某是否应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对徐某采用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79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案例评析】

  徐某交通肇事逃逸而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自首。其行为不再属于刑事诉讼法79条第5款企图自杀或逃跑的情形。且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徐某积极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从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徐某人身危险性不大,也不存在逃跑、毁灭证据、串供等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特殊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并未对徐某进行逮捕,而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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