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新的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标准

2018-07-03 11: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交通肇事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性质比较恶劣的一类行为。因交通肇事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最新的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最新的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标准。

  一、一般的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交通肇事导致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民事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一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交通肇事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最新的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标准。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不仅需要进行民事赔偿,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交通肇事是属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予以惩戒。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352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最新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上) 一、北京市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北京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4、 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9073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3262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11986.00 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141.00 元/年; 职工月平均工资 48444 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 均工资数据为 2010 年标准,2011 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 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930.26 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0838.49 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523.73 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682.21 元; 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 27357 元/年(2010 年适用标准) 。 其中 2011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 用上述 2010 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566 元; 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1825 元; 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622 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310 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 1923.5 元(2010 年适用标准) 其中 2011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 用上述 2010 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 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 年江苏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现将 2010 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 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944 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357 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118 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543 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 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2010 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 1923.5 元,在 2011 年平均 工资等标准未公布前可适用 2010 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 时更新。 五、山东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发布 《2010 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 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9946 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118 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90 元; 4、农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807 元; 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3691 元; 六、陕西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标准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调查总队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公布的陕西省国 民经济统计公报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统计(2010 年适用标准为 30293 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695 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1813 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05 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794 元 七、上海市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 年上海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上海市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如下: 1、 2、 3、 4、 5、 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1838 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3746 元;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3200 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0225 元;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2789 元(2010 年适用标准) 。 其中 2011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 述 2010 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八、西藏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知) 藏公通【2010】236 号 关于二 0 一一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 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参照西藏自 治区统计局 《二 0 一 0 年统计年鉴》 公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 同时, 请各地、市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 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区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 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现将有 关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四、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9034 元 13544 元 2451 元 3532 元 每人每天 50 元 六、工杂费(标准:元) 七、住宿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 30 元 每人每天 150 元 八、按收入等级分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情况(2009 年) (一)消费性支出: (二)最低收入户: (三)贫困户: (四)低收入户: (五)中等偏下户: (六)中等收入户: (七)中等偏上户: (八)高收入户: (九)最高收入户: 总平均 9034 元 3745 元 3171 元 5304 元 6885 元 9002 元 11918 元 13748 元 17970 元 九、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09 年)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34170 元 46072 元 30477 元 41607 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 (五)建筑业: 18059 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6589 元 60206 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八)批发和零售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34198 元 27359 元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1156 元 40705 元 33063 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5590 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925 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业: 54840 元 49947 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8430 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 十、职工平均工资: 52931 元 55215 元 50272 元 本标准参考数据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 0 一 0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九、河北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北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 16263.4 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 5958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0318.3 元; 4、 5、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845 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 28383 元(2010 年标准) 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青海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青海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青海 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4、 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54.99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13.79 元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3862.68 元 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858.50 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3561 元(2010 年标准) 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一、新疆自治区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 的数据,新疆自治区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644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197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43 元 4、 5、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458 元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5748 元(2010 年标准)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二、浙江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 2010 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浙江 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4、 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359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03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7858 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8390 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7395 元(2010 年标准)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三、黑龙江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黑龙江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56.5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3.9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210.7 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391.2 元 1、 2、 3、 4、 5、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6535 元(2010 年标准)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四、吉林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吉林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吉林 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3、 4、 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5411.47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11679.04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 6237.44 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147.36 元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6230 元(2010 年标准)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十五、辽宁省 2011 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辽宁省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辽宁 省 2011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713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08 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325 元(2010 年标准)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256 元(2010 年标准) 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104 元(2010 年标准)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 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