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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加重处罚情节

2017-09-2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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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肇事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33条中,是指犯罪嫌疑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肇事者依法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了对其刑事责任的处罚内容,即: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两种特殊处罚情形为:

  一、逃逸或有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达到一定程度,但为逃避法律责任逃跑的行为。

  (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上述逃逸事实上也是恶劣情节之一,但是鉴于其重要性,独立出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所谓其他恶劣情节,是指:

  (一)事故导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5人以上,且犯罪嫌疑人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二)事故导致6人以上死亡,且犯罪嫌疑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三)事故导致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犯罪嫌疑人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其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死亡的后果,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损害,肇事者逃逸并导致他人死亡的,法律规定肇事者将会承担更加严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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