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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修理部意外扎死修车者 以交通肇事赔款38万元

2012-12-26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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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司机在汽车维修点修车的过程中,在千斤顶还没有取下的情况下便擅自发动汽车,结果将车下一名修理人员当场碾轧致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这起案件究竟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展开争论。今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刘某驾驶一辆半挂车和冯某一起来到宁河县潘庄

 一司机在汽车维修点修车的过程中,在千斤顶还没有取下的情况下便擅自发动汽车,结果将车下一名修理人员当场碾轧致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这起案件究竟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展开争论。

 今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刘某驾驶一辆半挂车和冯某一起来到宁河县潘庄镇一汽车修理部修车,一个多小时后汽车修好。而此时刘某在未回头观察、未与汽车修理人员张某沟通的情况下,便擅自发动汽车行驶,结果汽车从正在车下卸载千斤顶的张某身上碾轧而过,造成张某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事故过程中,刘某在发现自己的过错后积极抢救了伤者,且在张某死亡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庭审中,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此事故应定性为交通肇事,刘某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肇事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某营业部也称:只有本案定性为交通事故,该公司才会予以赔偿,否则不承担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肇事车的两车主以及刘某的亲属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共同赔偿对方38万元(其中包括交强险理赔款22万元)。

 宁河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肇事车登记车主为唐山市某运输服务公司,实际车主为王某、赵某,肇事的刘某受二人所雇用,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某营业部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院认为,综观全案及刘某的犯罪事实,足以印证其行为已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特征,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而对于保险公司的意见,由于本案被告人刘某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过失致第三者即本案被害人死亡,符合车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应承担保险责任,对其意见同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某营业部赔偿因张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2万元。由于该笔款项已由肇事车两车主垫付,故理赔款归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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