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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车也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5-09-1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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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个体老板陈某以每月2500元的工资雇佣司机李某为其驾驶工程车。2011年3月的一天,陈某应某工程承包户要求,安排李某出车去工地拉运货物,李某提出工程车的刹车性能不好,需要修理,现在不能出车。但陈某认为,这不是什么大的毛病,开车注意点就行了,要求李某必须出车。李某只好驾驶工程车去工地。在路上,李某驾驶的工程车因躲避一两轮摩托车时刹车不灵与该车相撞,致使两轮车司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人均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

  在大多数人看来,交通肇事罪处罚的应该是肇事司机,本案李某作为司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被告人陈某并不是肇事车辆的驾驶者,为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陈某感觉很委屈,事故发生时自己并没有开车,也不在现场,咋也犯了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那么,没有开车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这是什么原因呢?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三是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四是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本案中,陈某系工程车所有人,在明知车辆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仍强令司机李某违章驾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上述规定,陈的行为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在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时候,不要以为没有开车就没有责任,如果造成了重大事故,同样也是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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