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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并逃逸,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2012-12-26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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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几年前,李女士购买了一辆面包车用于日常生活,并投保于本地一家保险公司。2009年,其丈夫王某驾此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路人撞死。此后,王某弃车逃跑,但终被抓获。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并查出其驾证已过期,属无证驾驶。后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几年前,李女士购买了一辆面包车用于日常生活,并投保于本地一家保险公司。2009年,其丈夫王某驾此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路人撞死。此后,王某弃车逃跑,但终被抓获。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并查出其驾证已过期,属无证驾驶。后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并经法院调解,先赔付了死者家属近50万。

      在丈夫入狱的同时,背负沉重赔偿负担的李女士赔付后便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当即以王某无证驾驶、弃车逃逸的理由拒赔。无奈,李女士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并请我担任她的代理人。

      庭审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王某无证驾驶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王某无证驾驶,致使被投保的车辆风险增加,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李女士应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拒保或提高保险费用。那么王某无证驾驶此车辆是否增加了行驶的风险呢?我提出,王某虽驾驶证已过期,但与无证驾驶还是完全不一样的,王某仍然具有驾驶技能,其驾驶机动车并没有增加行驶的风险。既然没有增加风险,保险公司拒赔是不合理的,这才符合保险法的基本法理。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跑,逃跑方承担全部责任。本案正因为王某弃车逃跑,才使其承担了全部责任,从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我认为,法规之所以有此规定,是因为逃跑可能破坏事故现场,直接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从这个角度来讲,法规的规定是合理的。但应看到王某是弃车逃跑,车还在现场,现场也没有被破坏,责任还是能够认定的。即王某弃车逃跑并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责任,且王某的逃跑行为已经受到较重的刑事制裁,不能也不应该再增加他的民事责任。

      而在庭审中,让人感到突然的是,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份李女士与其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当中明确了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的免责条款,如驾驶人有此种情形,保险公司可拒赔。“我从没有签过此份合同!”李女士当即予以否定。后经笔迹鉴定,结果确实不是李女士签的。因此,我提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声明并解释免责条款,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免责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全部认同了我的答辩,并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0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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