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3日,货车司机甲因违反交通规章行驶,将骑单车行驶的被害人乙当场撞死,甲见状慌忙将乙拖至路边,并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却发现肇事者已弃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甲向公安局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以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甲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肇事后虽有报警行为,但随后弃车逃离现场,应当认定其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甲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有立即停车并电话报警行为,但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未等交警到达即弃车离开了现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其在亲属的劝说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此时,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定他当时的逃逸事实。
考虑到甲在亲属的劝说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不能否定逃逸定性,但并不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根据其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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