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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2017-10-08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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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到底成不成立,又该如何认定,直接影响到交通肇事罪的判断与量刑。这一点,应归入交通肇事知识。

   三大条件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成立,主要看三点:

  1. 行为人是否明明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要从交通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掌握了多少知识和经验等方面进行客观评判,确定其究竟有没有构成逃逸。(换言之,行为人如果根本不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不具备主观上的认识,就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2. 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具体来讲,就是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如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定罪处刑等责任。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逃避上述任何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即为“逃避法律追究”。(注:认定被告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能根据最终怎么处置被害人的行为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以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当时的行为目的来认定。)

  3.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第一次处理前,这一段时间内的逃跑行为,才能认定为本规定中的“逃逸”。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后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不远即被拦截、抓获,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成立。交通肇事逃逸之现场不但包括事故发生现场,更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存在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因为逃离事故发生现场固然会使事故责任认定等陷于困境,但逃离医院、交警部门等场所也会妨碍事故处理,从而逃避法律追究。

  特殊情况

  1. 肇事后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没有能及时报案,就在途中或医院处被抓个正着,一般应认定成无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但如果在把伤者送到医院后偷偷离开,有报案条件的可能却不予报案事后被抓获的,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同样,在因为临时躲避被害人亲属加害的前提下,如确无条件和可能保证及时报案便被抓获的,应认定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反之,当临时躲避情形不再存在,存在报案条件及可能的情况下,仍不予报案而继续逃避的,性质将转化为肇事后逃逸,同样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有伤在身在医院接受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警勘查全部结束,并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发生逃逸,后又投案自首,没有妨害事故查处的,就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4. “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缺一不可。

  5. 如果行为人确实构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之目的,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听候处理,不论其中止逃逸是由于个人良心发现还是害怕罪责加重等什么缘故,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都不得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之认定,而仅认定其事后的行为属于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相互冲抵。

  交通肇事逃逸,是可耻的行为,希望以上知识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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