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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车祸死亡无城镇户口按农村标准赔偿

2013-05-2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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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河南籍农民肖跃甫夫妇来西安打工12年。然而,2006年7月的一场车祸夺去了肖妻的生命。对妻子的赔偿让悲痛中的肖跃甫不解,如果是城镇居民,妻子的命值16万;而农民只值4万。农民之惑算到2006年,河南临颖县的肖跃甫夫妇已经在西安生活12年了。然而,不幸就

  核心提示:河南籍农民肖某夫妇来西安打工12年。然而,2006年7月的一场车祸夺去了肖妻的生命。对妻子的赔偿让悲痛中的肖某不解,如果是城镇居民,妻子的命值16万;而农民只值4万。

  农民之惑

  算到2006年,河南临颖县的肖某夫妇已经在西安生活12年了。然而,不幸就在去年夏天突然降临,肖妻被一辆出租车撞倒身亡。虽然肇事司机获刑,但法院判决的民事部分赔偿与肖某提出的相差悬殊,“我们两口子住在西安,挣在西安,花在西安,为什么人一死就得按农村人对待了?”

  打拼12年不幸遭遇车祸

  1994年,河南临颖县杜曲镇农民肖某和妻子陶某来到西安谋生。起初两口子在一个亲戚的压面房打下手,不久后,凭着有车工技术,他们在东郊康乐路附近开了一间门面房,修电器、配钥匙、电焊加工,还在不大的门面里办话吧、卖冷饮……为了供老家的两个女儿和在西安出生的儿子上学,两人不分昼夜地干活。

  此后,由于拆迁,夫妻俩又换了两个地方,但都在黄河厂附近,一家人的户口也一直在农村。生意越来越好,两口子辛劳之余也颇觉满足。然而,不幸突然降临!

  “老肖,我去买菜了。”去年7月5日上午11时,陶某给肖某打了个招呼,骑上电动自行车就走了。肖某没有想到,妻子这一去就成了永别。没多久,一位熟人来到铺子,告诉肖某幸福路十字附近出了车祸,没见人,但现场的电动自行车是肖家的。惊慌失措的肖某跑到现场,一地鲜血,“她出事了!”哭喊着向路人打听后,肖某赶到西京医院急诊科,见到妻子时,“只有出的气了”。

  当日下午2时,抢救无效,陶某死亡。

  很快,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七大队作出认定,出租车司机乔某对事故负全责。事发后,肖某多次找到司机和车主,要求赔偿,但未能达成一致。

  未按城镇居民对待受害人家属不服

  去年9月4日,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出租车司机乔某起诉到法院,肖某及家人提出共计29万余元的损害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65440元。之所以提出这个数目,肖某认为自己虽然户口仍在河南农村,但自己和妻子已经在西安打拼了12年,“按照最高院一个复函,应该算是城镇户口。200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8272元,20年就是16万多!”

  肖某所称的复函是去年4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此复函随后被印发给全国各地高院参照适用。

  去年底,新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乔某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并支付肖某等经济损失70570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员计算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超范围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黄河公安处、长乐中路街办、黄河社区居委会等出具书面材料,证实我们的确在西安居住已12 年,法院为什么不根据最高院的复函判决?经济损失按7万多元算的话,那么死亡赔偿金大概是4万元,这是按农民标准对待的,为何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呢?”接到判决,因死亡赔偿金离期望值还差12万元,肖某表示不服,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数字之痛

  四个农民才“抵”一个城里人

  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赔偿到底有何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区别对待。

  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那么,在损害赔偿时,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究竟相差多少?我们不妨以陶某一案为例算笔账。

  2005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272元,乘以20年,死亡赔偿金为165440元;同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2元,20年为41040元,还不到城镇居民赔偿额的四分之一!换句话说,“四个农民的命才抵得上一个城里人!”

  规定之盼

  “同命同价”规定我省有望年内出台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来到城市谋生、求学或者定居,他们与城市居民一样,坐车、购物、交费……这些方面并没有所谓的城乡差异,但死亡之后的生命个体却为何不能一视同仁呢?

  “同命不同价已经备受各界诟病。”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长青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立法时笼统地以户籍区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未考虑到“进城务工人员”,对这部分人而言,在城市做着贡献,但人身遭到损害后却以农村标准赔偿,这显然带有歧视。他认为这种情况只能通过立法进行改善,“最好的办法是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各省尽快制定相应规定。”

  那么,最高院民一庭的复函有无强制力呢?省高院有关人士解释说,该解释是最高院针对云南省高院关于一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所涉及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并非司法解释。该复函也明确“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虽然其具有指导作用,但不具有普遍效力,也就是说“按照复函执行正确,不按其执行也没错”,即从法律角度上讲,一审判决并无错误。

  但“同命不同价”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重视。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递交提案和议案,呼吁“司法部门认真权衡,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今年我省“两会”中,省人大代表、西北政法大学教师李军也建议,我省应当制定“同命同价”的赔偿标准,消除对农村人口的歧视。

  据了解,河南、安徽、重庆等地均已出台了适用当地的赔偿标准。如河南省高院在去年6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中明确: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记者昨日获悉,目前,省高院正在就制定我省的赔偿标准进行调研,省高院有关人士透露:“‘同命同价’的规定有望今年出台!”

  ■相关案例链接

  ■同命不同价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文植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小英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文植家属41万元,赔偿赵小英家属17万元。

  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肇事者向具有城市户籍的两同学的家人各赔付20万元,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家属仅获5.8万元赔偿金。

  ■同命同价2006年1月,成都市天河路发生一起车祸,一男子邬某身亡。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在成都打拼十余年,并购置商品房。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最终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判令肇事者支付邬某家属丧亡赔偿金167720元。

  2006年3月28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前者规定凡需国家赔偿的,不论死者户籍如何、在何地,均按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 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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