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标准、检验及行政处罚责任

2012-12-26 13: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酒后驾车是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律的违法行为,其危害触目惊心,系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今天在本文中,简要介绍一下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检测程序及需要施以行政处罚的种类。——————————————————————————–“

      酒后驾车是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律的违法行为,其危害触目惊心,系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今天在本文中,简要介绍一下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检测程序及需要施以行政处罚的种类。

      ——————————————————————————–

      “酒后驾车”分为两类,分别是:饮酒后驾车与醉酒后驾车。两者区分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判断方法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血液或呼气,进行技术检测。

      “饮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注:数据源于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300元和500元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年4月1日施行)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1条第2项规定: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4月1日实施)第33条规定: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34条规定: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6年1月1日实施)第36条规定: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第37条规定: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

      (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对确认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三)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重新测试。

      (四)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处理结束后,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

      (五)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驶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第38条规定:

      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822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