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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

2017-12-08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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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些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因为害怕赔偿而选择逃避,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就是逃逸了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是指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受重伤,甚至死亡后逃跑,被捕之后对受害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 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 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 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三)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 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 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四)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 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 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 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六)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 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通过上文介绍,交通肇事逃逸赔偿的标准和普通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看完上文的介绍,如果您对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还存在疑惑的或者遇到这方面的律师的,建议直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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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7元/年,87.08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58元/年,35.47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记薪天数21.75天记,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记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63.13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35.47元/日×实际建休天数。 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到10%递减。 ②误工费: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63.13元/日计,农村居民按35.47元/日计;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至应当定残日前1天。按法定劳动年龄从16周岁计算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超过该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实际劳务收入的,可按实际劳务收入损失酌情计算误工损失。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③护理费:按50元/日计,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也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或治疗后死亡的,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期限:计算至回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按住院时间、按日计算;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按日计算。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按50元/日计算,比例为: 全部(1级)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 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3项)40%,部分(3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15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7072元/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男60岁、女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按20年,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按五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15158元、农村不超过7072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的、机械地套用公式。 三、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4146元/年,2845.50元/月。 丧葬费:月平均工资×6各月=17073元/人。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执行。 五、其他参照标准:浙江省统计局规定,参照金华市区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营养费则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 ①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金华地区医院20元/日;住省内金华地区外医院30元/日;省外医院内50元/日。 ②交通费:市内10元/日、凭据(首、末次课凭据、据实),市外据实、凭据。 ③住宿费:住金华地区内120元/日、凭据;住省内金华地区外150元/日、凭据;住省外200元/日、凭据。 ④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取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值的1倍为30.45元/日,中间值为45.68元/日,2倍为60.90元/日,按创伤、失血、手术造成的健康损害程度酌定。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予以量化,10级伤残3000-5000元,每增一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1级伤残或死亡30000-50000元,不构成伤残的再5000元以下(不包括本数)酌情考虑。还应当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减,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 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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