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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未投保交强险 肇事者按交强险理赔

2012-12-26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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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陈某于2009年1月16日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他一直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年9月27日上午,陈某在驾车途中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曾某6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因双方对赔偿问
被告陈某于2009年1月16日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他一直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年9月27日上午,陈某在驾车途中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曾某6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曾某遂于今年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32150元、残疾赔偿金50750元等共计154571元。

  在庭审中曾某主张,因陈某未投保交强险,因此在154571元赔偿金中,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陈某承担,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才可由双方按责任分担。而陈某则认为,154571元赔偿金中的合理费用应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不存在先按交强险赔偿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定,曾某的合理索赔费用为144278元,最终判决陈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曾某医疗费1万元、其他各项损失11万元,剩余的24278元由陈某承担70%,其余的30%由曾某承担。

  据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交强险优先支付的项目该如何承担的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在本案中陈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却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

  法官分析认为,法律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在于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权利,投保交强险是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强制责任。在本案中,如果陈某依法投保了交强险,那么第三方受到的损失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金额再按各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获得较高金额的赔偿。但陈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却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这样如果事故的全部损失均按各方的过错责任来分担,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的必得利益受损,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陈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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