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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判缓刑

2012-12-26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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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被告人)家里条件非常困难,后经律师介入尽力周旋、辩护,最终被法院采纳判为缓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甬奉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10月14日出
前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被告人)家里条件非常困难,后经律师介入尽力周旋、辩护,最终被法院采纳判为缓刑。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0)甬奉刑初字第1 4 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 9 7 3年1 0月1 4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 0 09年1 2月1 9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 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兵,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 20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 0 1 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0 09年1 2月1 0日早晨,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宗申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本市大成市场驶往尚田。5时3 0分许,当车沿河头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河头路2 5幢门口时,由于违反禁令标志进入禁止通行路段,未看清道路前方情况,在道路上盲目行驶,车头与同方向由柳某某驾驶的鼎超强牌人力三轮车车尾相撞,造成柳某某倒地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柳某某因遭车祸致脑疝、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右额颞脑挫裂伤,伤后已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已构成重伤。经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害人柳某某的损害赔偿事宜已由本院调处,由被告人袁某某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 0 4 0 0元,已支付6 0 4 0 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结果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能自愿认罪,且就损害赔偿己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裘某某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疑 书记员 严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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