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年限及延缓报废使用情况表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车辆使用的年限,我们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整理了《机动车报废年限及延缓报废使用情况表》,本表的部分内容可能会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具体情况请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了解。 机动车报废年限及延缓报废使用情况表 车辆类型 使用年限 延缓报废年限 延期检验周期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8t的货车) 8年 不得延期 矿山作业专用车和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列车) 8年 4年,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项作业车还可根据车况再延长使用期限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项作业车每年1次,其他每年2次 各类出租汽车 8年 19座以下出租车不能延期,其他延4年 19座以上每年2次 轻型载货汽车(1.8t<总质量≤6t 90.7.7前初次登记的-8年 不能延期 90.7.7起初次登记的-10年 4年 每年2次 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型) 15年 无限期 每年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4次 旅游载客汽车 10年 10年 每年4次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10年 每年2次,超过15年的每年4次 大型营运客车 10年 4年 每年4次 其他汽车 10年 4年 每年2次 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6年 3年 每年2次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9年 3年 每年2次 两轮摩托车 10年 3年 每年2次 三轮摩托车 8年 不得延期 注:1、营运车辆(包括出租车)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均按营运车辆(出租车)年限计算。 2、右置方向盘汽车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不同类型的车辆参照上表执行),不得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