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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翻碾压人致死 “故意杀人”还是“肇事”

2015-12-04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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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酒后驾车,与路人争吵时,他启动车子,将车前一女子碾压致死。是“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

  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昨日上午10时,被告人祁某被法警带上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法庭被告人席。他的妻子和亲朋好友坐在法庭的左侧。受害人的丈夫和亲朋好友坐在法庭的右侧。

  法庭审理查明:今年2月15日凌晨3点,被告人祁某驾驶一辆卡罗拉轿车途经观山湖区阳关燕塘路段时,无故辱骂行人张某以及张某的妻子申某某,并将车倒回来几米与张某、申某某等人对骂。争吵之后,祁某不顾同车人员提醒,驾车将站在车辆右前方的被害人申某某撞到,碾压过后逃离现场。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沈某某系被钝性外力造成左侧­底骨折、小脑脑疝、多发性肋骨骨折、双肺大面积挫伤及肝脏破裂,导致机体大失血,因严重­脑损伤、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当天18时许,祁某到贵阳市交管局观山湖分局投案自首。

  朋友提醒车前有人他加大油门往前冲

  据了解,事发之前,祁某与妻子和几个朋友在外宵夜喝啤酒,酒后,祁某驾车送一个朋友回阳关,之后,在途中与死者申某某一行相遇。

  死者申某某的丈夫张某说,当时他与妻子和侄儿三人刚把车停在自家楼下,往住处走,一辆轿车迎面驶来,不知道什么原因,驾驶员祁某开口就骂他们,他们刚回敬一句,已经开过去的轿车突然停下来,然后快速倒车到他们面前,双方就此开始对骂。“吵架过程中,我妻子走到了祁某轿车前方,没想到,祁某突然加大油门撞向我妻子,直到轿车开出去10多米,我才看见我妻子从车下方掉出来。”

  庭审中,对于酒后开车,对骂等细节被告人祁某都承认,但他否认自己是故意撞人。祁某说,他送完朋友,回到轮胎厂住处后,在轿车的前门和中门之间发现有几滴血迹,才猜测自己真的撞到人了。

  庭上,公诉人当场出具并宣读了几份笔录,笔录中,祁某的朋友说,事发前,他已几次提醒祁某车前有人,但是祁某并不理会,还突然加油往前冲,车上乘客中还有人听到一个女生发出的惨叫。

  祁某的朋友在笔录中还向警方证实,车辆开出一段距离后,他们提醒祁某说车子压到人了,祁某于只是将车灯关闭,继续把车开回到轮胎厂住处,之后他曾返回到阳关案发现场,但现场已没有了人。

  对于公诉人宣读的几份笔录,被告人祁某均表示有异议,他强调说自己当时并没有听到有人提醒他,的确没有看到车前方有人,自己不会故意开车撞人。

  “故意”还是“无意”控辩双方各执己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祁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而祁某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是交通肇事罪,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祁某的开车撞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无意”,法庭上,控辩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辩护方认为:事发时被告人正将头部转向左面与他人争吵,加之肇事车辆右边窗户关着,而且副驾驶位上王某某手捧一束花,且事发时是凌晨三点,当时的光亮程度很差,加之被告人喝了酒,种种条件加在一起,必定会影响被告人的视觉,故其没有察觉到受害人位于车辆右前方是可以理解的。另外,作为常理,车行道上行人不能通行,因此被告人无法预料到受害人会违反规定走到本应由机动车行驶的车道上,因而针对受害人的死亡,祁某主观上也无任何过失,行为欠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方认为:被告人祁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加上祁某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祁文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祁某酒后驾车,把车倒回来与对方对骂,车上两名乘客提醒他车前有人后,祁某仍然不顾劝解启动车子将前方的人撞倒并碾压,可见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同时,事发后,祁某虽然有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祁某驾驶机动车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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