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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酒后驾车负全责 雇主连带赔偿

2012-12-26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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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雇员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案,法院判决雇主与雇员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及其扶养的人各项损失223500余元。2007年6月,被告王某准备雇人给他人提供劳务,同月22日,王某在雇佣被告侯某驾驶车辆拉着民工到工地干活过程中,因侯某酒后驾车操作不当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雇员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案,法院判决雇主与雇员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及其扶养的人各项损失223500余元。 2007年6月,被告王某准备雇人给他人提供劳务,同月22日,王某在雇佣被告侯某驾驶车辆拉着民工到工地干活过程中,因侯某酒后驾车操作不当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雇员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案,法院判决雇主与雇员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及其扶养的人各项损失223500余元。


2007年6月,被告王某准备雇人给他人提供劳务,同月22日,王某在雇佣被告侯某驾驶车辆拉着民工到工地干活过程中,因侯某酒后驾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逆行并滑入公路边沟,车辆与路边树木相撞后,导致乘车民工魏某死亡。该事故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队认定,被告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死者魏某之子、之妻以及因肢体残疾由死者扶养的死者妹夫以原告身份将被告王某、侯某诉至延庆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4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否认自己是侯某的雇主,但未提出相反证据。被告侯某称受雇于被告王某,同意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王某欲为他人提供劳务,但在未与他人商定劳务费数额时,即雇佣被告侯某驾驶车辆载人外出做工,并答应支付侯某工资,由此,被告王某与侯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侯某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被告王某作为被告侯某的雇主,应当与被告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方的经济损失数额,法院依据本案证据依法确认。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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