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4日21时,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本市武陵区朗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丹阳楼路段时,与环卫工人马某发生刮擦,造成马某受伤。任某未理会马某,离开现场后继续行驶至本市武陵区洞庭大道大润发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任某驾驶车辆离开后在大润发附近被李某驾车逼停。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任某对上述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检验,任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浓度为245.41/100毫升。案发后,任某已分别对两起交通事故的被害人马某、李某进行赔偿。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任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