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XX县人民法院宣判三起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3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三起案件案情分别如下:
2014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与朋友在XX县三团团部吃饭、喝酒。北京时间00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新 CAXXXX灰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XX县加油站前时被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某每100毫克血液中含乙醇265毫克。
2013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朋友在XX县XX街YY店吃饭、喝酒。北京时间2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无号牌蓝色长安牌小型客车在XX县建设路人民检察院门前被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每100毫克血液中含乙醇107毫克。
2014年6月5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与朋友在XX县XX酒店吃饭、喝酒。北京时间2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新NBXXXX白色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XX县石油公司前时被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卢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8毫克。
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都能坦白交待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XX县人民法院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同时考虑三名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对被告人卢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