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权利,拓宽残疾人社会生活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组织制定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残疾人申请驾驶的机动车仅限于允许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加装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三、右全足至全下肢缺失或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 N(牛顿)以上。
四、双足至全下肢缺失或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 N(牛顿)以上。
五、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
相关知识
残疾人是否可以申领驾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残疾人想学习驾照请于2010年4月1日后,在据有C5培训资质及具有C5车型教练车的驾校报名学习。
申领条件
根据公安部最新的驾照申领和使用规定:
(1)允许以下条件的残疾人报考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可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