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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规常识

2013-10-1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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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失去法律效力,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不能再继续适用。交通民警警从5月1日起,对新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只可以适用《道路

导读:为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是安全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就是对人的生命的重视,是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找法网小编提醒大家注意交通安全,爱惜生命。

交通安全法规

  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失去法律效力,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不能再继续适用。交通民警警从5月1日起,对新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只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案件中,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标准和代码,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和所属干警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中须严格依照执行,严禁违法执法。在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满12分时,可以依法实施下列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和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在采取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实施。

  (一)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5、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7、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8、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车辆:

  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罚款处罚的;

  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具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7、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8、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拖移机动车:

  1、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2、发生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自行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3、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无法自行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1、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3、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的影响车辆安全装置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

  1、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2、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交通民警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对处理后应当依法归还当事人的证件、车辆及有关物品须及时归还。对机动车超载的货物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乘车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处理。

  三、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权限及程序。

  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地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经办案大队、法制办公室和支队领导审核、审批后,由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支队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处室办案室以支队直属大队名义作出决定。

  (一)简易程序处罚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由值勤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者警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可由一名民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二)一般程序处罚范围:

  依法对违法单位或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二名以上民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具体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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