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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机动车驾驶证新规 去年近十万驾证过期

2019-12-04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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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实施。1月13日下午,山东省公安厅车管所就新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延期期间不得再驾驶机动车按照新规定,驾驶证过期一年未审证或换证将被注销的驾驶人,可申请延期2年办理,重新参加科目一(

  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实施。1月13日下午,山东省公安厅车管所就新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延期期间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按照新规定,驾驶证过期一年未审证或换证将被注销的驾驶人,可申请延期 2年办理,重新参加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将恢复原驾驶资格。

  山东省公安厅车管所业务指导室主任张贤艳介绍,目前,我省共有 1505.6万人持有机动车驾照,各类机动车保有量 1690.3万台。2009年,我省有21万人因为超龄、 驾驶证被吊销等8种原因被注销驾驶证。其中,因为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和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这两种情形被注销的近10万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一些驾驶人服兵役、出国(境),还有一些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忘了按时提交相关材料,这部分驾驶人中以持有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证居多,而这类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非常不便。

  新规定提出,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比如,一名驾驶人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自2002年10月20日开始,按照有效期为6 年计算,有效期截至日期应为2008年10月20日。按照注销规定,超过有效期一年后即2009年10月21日,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驾驶证。根据新规定,在被注销后两年内即2011年10月20 日前,驾驶人提出申请并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的,可以恢复原驾驶资格。

  需注意的是,由于延期期间驾驶证有效期或体检周期已经过期,因此,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驾驶证有效期可延至10年及更长

  按照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在驾驶证的 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

  新规定还对驾驶人体检制度出台了新措施,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由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改为每两年一次。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仍然实行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在原来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换证、补证业务的基础上,新规定扩大了代办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驾驶人在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驾驶证业务时,需要提交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但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必须由本人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

  恶意补证将扣6分并罚款

  省交警总队调查发现,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 这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混乱。

  为此,新规定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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