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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2-0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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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5]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5]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解决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管理不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市场秩序较差等突出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当前首先要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协调市建设、财政、计委、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和规范。有关县区也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协调机制。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制订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出租汽车总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客观、科学、全面的市场调查基础上,根据城镇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增长速度、建成区面积、各种运输方式结构等基本情况,按照预期的出租汽车市场容量,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县区城市旅客综合运输以及出租汽车的整体发展规划。全市出租汽车的整体发展规划由市交通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区出租汽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交通局审核批准。今后各县区发展出租汽车,必须按照规划,在组织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方可新增出租汽车。

  (二)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和转让。清理整顿期间,目前尚未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县区,暂停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所有县区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要积极探索,试行采用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为建立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和退出机制奠定基础。要积极鼓励出租汽车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并逐步实行只向出租汽车公司出让经营权,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我市出租汽车由个人经营过渡到公司化经营。尚未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县区,今后一律采用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已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县区,其出让数量、金额、期限、报批程序、有偿出让资金用途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规定执行。今后,各县区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由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归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报省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权转让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3]32号)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有偿出让经营到期、确需实行新一轮经营权出让的县区要及时制订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听证规定,规范听证程序和内容,在此基础上召开听证会,对包括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等经营权出让方案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对私下转让和倒卖经营权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清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清理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是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市财政、物价、交通、建设、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从业人员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认真清理出租汽车公司向出租汽车业主的收费,此项工作由市、县区物价部门牵头,市、县区交通、运管部门配合。要严肃查处各种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取消交通运管部门向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收取的运输管理费,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个体工商协会、道路运输协会、工会等组织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个协会费、道路运输协会会费、工会会费等行业会费坚持入会交费自愿,不准与年审年检挂钩,不与管理部门的收费搭车。

  (四)完善价格调节机制。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及时了解出租汽车企业、司机的营运成本和收益状况。物价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认真研究解决春运期间出租汽车服务价格问题,防止乱涨价,维护出租汽车经营业主(司机)和旅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五)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大力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车辆的非法营运行为,从严查处、坚决取缔非法营运的“野出租”、摩托车、微型面包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社会车辆并把这项工作制度化、长期化,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城区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建设、工商部门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其子女、配偶直接参与或入股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并限期令其脱钩。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甚至成为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长抓不懈,防止“走过场”。[page]

  (六)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各级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要积极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务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司机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了出租汽车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树立优质服务出租汽车示范典型,以此带动整个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对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和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其从业资格;对在一个经营权使用周期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无服务质量投诉的经营者,在今后的经营权有偿使用中给予优惠扶持。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旅客反映的服务质量投诉,对不打表计价、乱收费、拒载、宰客、甩客的经营者要进行严厉查处。

  (七)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能,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县区长负责制,行政一把手是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协调交通、建设、财政、计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要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元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区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要随时了解、及时掌握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动态,教育广大驾驶员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一旦发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集体上访和聚众罢运等苗头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作好劝阻和化解矛盾工作并及时上报。凡因清理整顿工作不力,违反规定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乱收费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市政府将组织专项调查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整顿工作步骤及要求

  第一阶段:2005年3月31日前,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对本县区、市城区出租汽车行业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第二阶段:2005年4月至5月,市政府组织市交通、建设、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对有关县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

  有关县区要及时总结本县区清理整顿的成果与经验,每月以简报的形式向市交通局报送情况。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交通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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