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

2014-07-28 16: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交救发[2004]754号)即行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交救发[2004]754号)即行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部救助航空器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以下称"部救捞局")所属各救助飞行队(以下称"飞行队")。

  第三条 责任海区划分:

  (一) 交通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负责绣针河口(北纬35度05分10秒、东经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岛北端(北纬35度08分30秒、东经119度54分30秒)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线以北海域;

  (二) 交通部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和交通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负责绣针河口(北纬35度05分10秒、东经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岛北端(北纬35度08分30秒、东经119度54分30秒)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线以南至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北海域;

  (三) 交通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负责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南海域。

  第二章 指挥关系

  第四条 部救捞局对飞行队实行统一指挥,飞行队具体组织实施飞行活动。正常情况下,由部救捞局通过相关海区救助局向飞行队下达救助等任务飞行指令;情况紧急时,部救捞局也可以直接向飞行队下达救助等任务飞行指令,并及时通报相关海区救助局、海上搜救中心。

  第三章 救助航空器的使用

  第五条 救助航空器主要用于以下飞行活动:

  (一) 海上遇险人员、船舶等的搜救;

  (二) 配合救助、打捞船舶实施海上救助、打捞以及清除污染等工作;

  (三) 配合海事部门进行海上执法以及海洋环境巡查;

  (四) 日常飞行训练以及搜救演习等任务飞行;

  (五) 部救捞局下达的运送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等其他特殊飞行任务。

  第六条 救助航空器在各责任海区内组织训练、执行救助和其它飞行任务,调动使用救助航空器必须经过批准。

  第七条 下列情况由飞行队批准,并报部救捞局:

  (一) 年度或阶段(专项)训练计划内的训练飞行;

  (二) 在责任海区内的搜救飞行;

  (三) 在责任海区内与救助、打捞船舶的训练飞行;

  (四) 救助航空器性能试飞。

  第八条 下列情况由部救捞局批准:

  (一) 年度或阶段(专项)训练计划外的训练飞行;

  (二) 跨海区的搜救飞行;

  (三) 搜救演习等各种任务飞行;

  (四) 陆地运送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救助飞行;

  (五) 新课目试飞。

  第四章 救助值班

  第九条 飞行队设救助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掌握飞行队救助值班动态。

  第十条 救助航空器紧急出动时限:

  接到指令后,处于值班待命状态的救助航空器45分钟内能够起飞。

  第十一条 飞行队接到任务指令后,应进行以下准备:

  (一) 了解任务性质以及需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 根据任务性质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申报飞行计划,收集研究气象信息,做好飞行准备;

  (三) 进行技术研究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四) 向下达任务的单位及有关部门通报准备情况和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任务实施过程中,救助值班室必须了解掌握救助航空器飞行活动情况,并对救助航空器实施正确指挥。

  第五章 飞行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飞行活动,必须制订飞行计划。其中,年度、阶段(专项)飞行计划由飞行队制订,经队领导审核后报部救捞局批准;飞行日飞行计划由执行任务的机组制订,经飞行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飞行队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飞行计划要结合训练水平、装备性能、保障条件、任务要求以及飞行环境等实际情况制订,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

  第十五条 飞行计划一经批复就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飞行活动,要认真进行飞行准备,明确任务要求、实施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飞行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努力提高飞行质量和效益。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飞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飞行情况以及在飞行活动中发生的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登记统计和检查考核制度,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反映飞行情况,对飞行活动实施有效管理与控制。

  第六章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飞行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飞行活动中的一般职责:

  (一) 制订年度、阶段(专项)和飞行日飞行训练计划,组织实施飞行活动;

  (二) 组织飞行员和绞车手、救生员技术培训与考核;

  (三) 遵守救助航空器操作使用规程和安全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救助航空器;

  (四) 控制飞行训练进度与质量;

  (五) 总结报告飞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维修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飞行活动中的一般职责:

  (一) 制订救助航空器维修计划,组织实施救助航空器维修工作;

  (二) 组织实施航空器材采购与管理工作;

  (三) 组织维修人员技术培训与考核;

  (四) 遵守救助航空器维修管理规程和安全规定,保持救助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

  (五) 总结报告救助航空器维修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飞行活动中的一般职责:

  (一) 制订飞行保障计划,组织实施机场及保障设各、设施、物资、器材的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工作;

  (二) 组织机场保障人员技术培训与考核;

  (三) 遵守机场及保障设备、设施、物资、器材使用管理规程和安全规定,保持机场及保障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物资、器材供应充足;

  (四) 总结报告机场保障情况。

  第二十四条 航务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飞行活动中的一般职责:

  (一) 根据任务要求,按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飞行申请,签发飞行文件,为飞行活动提供必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二) 保持与救助航空器的通信联系,掌握飞行动态;

  (三) 及时掌握预报本机场、飞行区域以及备降机场天气情况,为飞行活动提供可靠的气象信息;

  (四) 组织航务管理人员技术培训与考核;

  (五) 总结报告航务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飞行活动中的一般职责:

  (一) 检查指导各部门落实飞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飞行安全工作;

  (二) 组织事故、事故征候以及有关危及飞行安全的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三) 对在飞行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发生问题的部门、个人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四) 总结报告飞行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章 飞行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飞行安全工作是一切飞行活动的核心组成部分,是飞行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飞行队飞行安全工作实行飞行安全委员会、飞行安全管理部门和飞行安全监督员三级管理模式,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飞行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和组织者,对飞行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飞行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飞行安全形势分析、飞行安全预想、飞行安全教育、飞行安全整顿以及飞行安全情况登记统计和报告等基本制度,实现飞行安全工作制度化、系统化、科学化。

  第二十九条 飞行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人员思想教育、作风培养和专业技能学习,为保证飞行安全打牢扎实的基础。

  第三十条 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飞行安全规章制度,并有对飞行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对飞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二面飞行都必须严格控制在飞行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严禁超条件飞行。

  第三十二条 飞行实施过程中,机长对飞行安全负责,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飞行以及终(中)止飞行。

  第三十三条 机组人员因思想、技术、身体等原因不适宜飞行,或对完成任务无信心时,必须主动提出;有关人员要及时掌握机组人员思想、技术、身体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飞行安全工作经验和教训,增强飞行安全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八章 搭乘救助航空器

  第三十五条 在训练和各种任务飞行中,严禁无关人员搭乘救助航空器;其他人员需要搭乘救助航空器时,必须报部救捞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飞行队要对搭乘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教育,搭乘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机组人员的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部救捞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交救发[2004]754号)即行废止。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329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