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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2-10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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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四章考核评定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六章考核纪律第七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四章 考核评定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七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交监察发〔2000〕516号)下发以来,各地交通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方面收到了一定成效。为了加大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廉政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工程建设的高效优质、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预防和遏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交通部制定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评分标准,开展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廉政建设,全面准确地考核廉政合同实施情况,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考核,维护廉政合同的严肃性。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廉政合同签订形式是否规范,单位印章、负责人签字、签字日期是否齐全,非法人代表签约有无正式委托书,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合同双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

  第五条 合同双方是否严格履行廉政合同具体条款。

  第六条 是否建立廉政责任制度等配套制度。

  第七条 是否组织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建立廉政警示牌(栏)、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八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挪用、截留、挤占等违反建设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现象,是否及时查处、纠正。

  第九条 工程是否按投标承诺及施工、监理合同组织施工、监理,是否有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变更设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十条 工程结算计量是否准确、及时,有无虚报现象。工程建设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实行公开招标或按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群众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得到查处。

  第十二条 对合同违约方及有关责任人,是否进行了处理。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项目实施中考核和竣工验收考核。项目实施中考核,采取平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结合的方式,并把平时考核纳入项目验收考核之中。考核工作在各受检单位自查考核的 基础上,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查阅有关原始记录、

  凭证、文件、领导讲话材料、现场察看等方法进行。

  第四章 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廉政合同考核量化评分由自查考核、平时考核、项目竣工验收考核几部分构成,采用分项打分、累进计算方式。

  第十五条 量化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量化打分结果,对考核对象的评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凡发生行贿、受贿等严重违反工程廉政合同者,实行一票否决制,评定为差。考核结果记入该施工、监理单位工程建设廉政档案。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履行廉政合同考核成绩好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廉政合同考核差的单位,除按《廉政合同》违约责任和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处理外,根据违约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处罚。凡发现违反《廉政合同》具体条款的,根据情节,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业主单位违反《廉政合同》具体条款,给施工、监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凡在施工期间被黄牌警告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经考核合格后再摘牌。项目竣工验收考核中确定为差的施工、监理单位,有关部门应给予其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标的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密组织,认真考核,不得敷衍塞责、营私舞弊,违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的贿赂,不得故意刁难受检单位,不得知情不报、故意包庇违法违纪单位或责任人。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工作由合同双方的上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交通纪检监察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省廉政合同具体条款,确定考核内容,制定评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设施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

  廉政合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为加强新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项 高效优质和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CD#15MM〗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实行责任制,开展廉政告知教育活动,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工作的住宿、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监理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合同规定外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根据甲方的要求,限期将直接责任人清除出场;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本

  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处罚,记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爆光。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代表签署立即生效。本合同对双方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处理,不免除该项目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 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单位全称并盖章)               (单位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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