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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2019-12-04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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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突出表现在:

  (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多起,年均增长 6.3%。死亡人数由5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年均增长5%。去年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频发。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0起左右。

  (二)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严重。大多数城市不同程度存在交通拥堵现象。全国667个城市中,约有三分之二城市交通高峰时段主干道机动车车速下降,出现拥堵。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拥堵严重。交通环境脆弱,路网通行效率下降,主、次干道车流缓慢,常发大面积、持续时间长的拥堵。居民出行时间、交通运输成本明显增加。北京等特大城市交通高峰主、次干道交通流已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部分公路的个别路段也开始出现严重交通拥堵。今年以来,10多条国道和八达岭高速均发生了超过10小时以上的交通堵塞。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2002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近2141万辆,是1986年5.9倍。全国有机动车驾驶员9147万人,是1986 年的9.1倍。全国公路客运量高达146.6亿人次、公路货运量高达110.6亿吨,分别是1986年的2.7倍和1.8倍。与此同时,2002年全国公路通车里程为175.8万分里,是1986年的2.3倍。2002年城市道路总长度约为18万公里,是1986年的2.5倍。2002年,全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约为8平方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25平方米的水平。36个大城市百辆车停车位不足20%,城市中心区停车困难。随着客、货运量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远远满足不了形势发展,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风险机率增加,道路拥挤堵塞明显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城市路网结构不合理,公路质量低,通行条件差。城市道路瓶颈路、断头路、畸形交叉口多。不少城市热衷于修主干道,不注重次干道、支路的建设,道路密度低,交通流过于集中,主、次干道、支路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在主、次干道过渡或衔接路口、路段通行能力低。由于历史原因,相当多的公路修建的等级低、质量差,86%的公路为3级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一些公路线型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形成急弯、连续的弯路、陡坡或连续长坡、宽路窄桥,而且缺少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道路维修、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引发的交通堵塞时有发生。

  (三)道路交通工具总体构成不合理,安全性能差。到200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亿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仅占26.85%,大部分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能低的车辆。货运车辆“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超大吨位,以及大量拼、组装的摩托车,低质量的农用运输车和简易机动车等问题非常突出。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

  (四)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交通秩序不好。国民的整体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2002年,全国共处理交通违法2.59亿人次,处罚1.97亿人次。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影响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拥堵,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政府管理道路交通的整体水平不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没有把道路建设和交通的发展放在城乡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优先考虑的战略地位,交通发展与城乡发展、城镇化进程不相适应。道路建设、交通组织缺乏科学的规划,路网结构不合理,道路建设中设计标准低、功能不足、设施不全、通行能力低。交通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公共交通发展滞后。现有道路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管理水平偏低,科技含量少。专业人员队伍(包括交警)素质不高。全国还没有完全形成各有关部门参与、全社会联动的整体合力。

  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道路交通法制不分健全有着直接关系。道路交通缺少龙头法,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以及交通执法行为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其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一是,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作为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人类基本活动,保障安全与畅通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尚未有法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责任和协作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改善交通设施、改善道路交通需求、发展公共交通、有效调控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政策规范不明确,致使道路交通的发展难以与城乡发展相适应,道路交通基础建设与有效利用的矛盾长期不能有效的解决。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严重滞后,适应性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基本规范,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机动车管理办法》自1960年颁以来, 40年未作修改,使车辆的生产、使用与管理不相协调,特别是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安全制度规范不明确,造成了大量的事故隐患,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三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层次低,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由于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要求,主管部门只能靠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复、批复等文件进行管理,致使管理漏洞多、程序繁杂;许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规来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不统一。目前低层次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不协调越来越多,特别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不协调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四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少,幅度小,力度不够。对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大量的诸如伪造机动车号牌,非法拼装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的依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承担更严厉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东、南地区和西、北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差别较大,各种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处罚的幅度没有反映出这种差别;罚款处罚的200元最高限额已经难以起到惩诫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page]

  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法律,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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