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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及建立意义

2015-05-0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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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突飞猛进,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首先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总体而言,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强制性,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保险监管部门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广覆盖性,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仅保障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同样给予保障。

  3.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

  二、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内在要求。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篇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为有效保护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有助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因肇事方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肇事逃逸等,使受害人无法得到经济补偿。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人权的精神。

  3.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通过保险费率与机动车及驾驶员安全驾驶情况挂钩,实行“奖优罚劣”政策,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助于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的意识,自觉遵章守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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