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车辆与宠物狗发生事故如何处置

2012-12-27 19: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一、目前车撞狗事故的处置状况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对车撞狗事故的定性和处置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从工作实践上看,各省市对此类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实际处置方式也各不相同。在道...

  一、目前“车撞狗”事故的处置状况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对“车撞狗”事故的定性和处置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从工作实践上看,各省市对此类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实际处置方式也各不相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此类事故一般按照民事纠纷由派出所来处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般的处置情况是:当事人在“车撞狗”事发后,往往拨打“110”报警,“110”指挥中心一般会通知交管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各省市交管部门基层办案单位接警后对此类事故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置情况:

  (一)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由派出所处理。在实践中,确实有个别“车撞狗”的事故转给了派出所调解处理。但大部分情况是派出所不受理。

  (二)有的单位虽然予以了受理,但在受理后只是记录了事故的基本情况等事实,没有认定相应的责任。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予以调解结案。当事人不要求调解的,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三)有的单位受理后,调查了相关事实,也认定了相应的责任,但就“当事人”的问题表述不一。有的只将车辆驾驶人列为当事人,有的将车辆驾驶人和狗主人分别列为当事人。

  (四)办案单位到达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对于没有人伤亡的事故,一般先让车辆驾驶人和狗主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交管部门不再处理。

  二、“车撞狗”事故是否认定为交通事故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八章附则中明确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就是: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就“车撞狗”而言,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此外,车辆与宠物狗发生相撞后,一般情况下会造成狗被撞死或撞伤,还会造成车辆发生变形、漆面脱落等情形而造成财产损失。特别是有时还会造成车辆一方人员伤亡,这种情况一般多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驾驶人,有时汽车上的驾乘人员也有伤亡的情况。

  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撞伤或者撞死应当属于财产损失范围。据此可以判定,机动车与宠物狗相撞而引发的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应属“交通事故”。因此“车撞狗”事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交警部门接警受理后就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便为日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打下了基础。

  关于宠物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的问题,有人认为宠物狗只有登记注册后格是合法的,才属于合法财产。笔者认为,从现有各地的地方行政法规看,各地对狗都进行了限制性管理。但判定狗是否是主人的合法财产,应从其取得途径考虑。而不是以其是否办理了登记为前提。只要狗主人不是非法取得该狗,就应为合法财产。因此,时下一些人提出的“车撞无证狗”免责的说法不够准确。

  三、“车撞狗”事故的当事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将车辆一方驾驶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般没有争议。关键是能否把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有人认为,狗主人没有参与交通活动,不能作为当事人。有人则认为,狗是牲畜,不能作为当事人,而其主人对狗的行为有控制的能力和责任,狗在上路行为的发生,应当与狗主人的管理有必然的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对狗有控制能力和责任的主人作为事故当事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学者一般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系民事权益被侵犯或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就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认定的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中的当事人还有所区别,其是指与交通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发生能够产生直接作用力或者直接相关的自然人或法人,其范畴比民事诉讼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范畴要小。如驾驶人作为雇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事故当事人,车主作为雇主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而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然人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既包括有行为能力的人,也包括无行为能力的人。即使是学龄前儿童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上道路行走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法人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情形也较为常见。例如: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道路上设置警告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将施工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

  因此,笔者认为,宠物狗是牲畜,当然不能作为当事人。作为对狗具有管理和控制职责的人,狗主人能否作为当事人,主要看其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系。据了解,我国许多省市都制定了养犬管理规定。以天津为例,按照《天津市养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据此,宠物犬不能独自出户,当然也不能在没有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的情况下上道路。也就是说,其上道路的必备的合法条件是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因此,宠物狗上道路系由其主人所控制的。如果因主人的过错,使狗失去管理而上道路,不发生事故是偶然的,应当说迟早要发生事故。因此,其主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关系,应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是狗主人以外的人牵引狗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则由直接对狗实施控制的牵引人作为当事人。

  在实际工作中,对有养犬证能够确定狗主人的,可以直接确定狗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对没有办理养犬证的情形,办案单位要注意做好走访和调查取证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特别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更要把调查工作做细。经调查,能够确定狗主人的,即使无证,也应当将狗主人应当作为一方当事人。

  四、如何确定车辆与宠物发生的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车辆与宠物发生的事故定性为交通事故,则必然要对此类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总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分析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一些基层同志提出,狗主人的行为属于养犬管理规定所调整的范围,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无法认定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建议只注明事故事实,不认定责任。具体赔偿问题由法院按民事赔偿问题解决。对此,我认为这是对交通事故定义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即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因交通违章而造成的过错责任。也可以理解为没有交通违章就没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内含,强调“过错”和“意外”两种情况。这里的“过错”是广义的“过错”,不仅是因交通违法而造成的过错,也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过错。这里的“意外”是指当事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

  对于狗等宠物主人而言,其“过错”行为一般是违反养犬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天津市养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等等。据此,应当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机动车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

  (二)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三)对经过调查无法确定狗主人的情形(这种情形一般是造成机动车一方伤亡或者车损),记录调查得到的事实,将认定书交当事人,即机动车一方;如果机动车一方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可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五、车辆与宠物发生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问题

  损害赔偿问题是解决车辆与宠物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关键。特别当前人们对车与宠物发生事故的定性不是很明了的情况下,调解就成为解决上此类案件的重要一环。目前,对宠物受伤或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依据什么标准进行确定,是各基层办案单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绝对责任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归责原则: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原则;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车撞狗”事故中,“狗”的主体存在问题。首先,狗上路不是行人,不能按照行人来看待;其次,尽管狗主人作为事故的当事人,但不是狗主人本身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因其过错,即管理控制不到位,致使其狗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情况与上述两种归责原则均不符合,所以在办案单位进行调解时根本不能适用1、2两种归责原则。

  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笔者认为,“车撞狗”案件有其特殊性,应当适用普通的过错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有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在调解阶段,谁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谁的赔偿责任就大,无作用则无赔偿责任。

  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以仅有双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为例,如办案单位认定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赔偿比例为100%和0;如认定一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则视情协商研究双方赔偿比例。如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则赔偿比例各占50%。

  关于狗的价值的认定是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此类事故的关键。鉴于狗的价值鉴定的专业性较强,在当事各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到专业的鉴定部门鉴定评估。

  六、宠物被撞是否适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的归责原则中,还增设了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绝对责任的内容。“车撞狗”案中,是否适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绝对责任呢?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不能排除该规定在“车撞狗”案中的适用。因为: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由于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故可称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损害既含人身损害,也含财产损害,狗作为主人之财产,当然是赔偿对象。

  2006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6月19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方案,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为6万元,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解读上述内容可见,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有赔偿义务。狗被车撞,狗主人作为受害者以财产损失为诉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于法有据。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相关的知识,欢迎您访问找法网法律咨询频道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665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