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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打折的罚款罚不出道路安全

2019-12-0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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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深圳昨日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第三稿,其中规定交通违章驾驶人收到处罚七个工作日内主动缴纳罚款的,按应缴罚款金额减半缴纳。违反了交通法规,缴纳罚款是一种处罚措施,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按现行处罚手段是加收滞纳金,而如果实行主动及时缴纳罚款可打折,
深圳昨日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第三稿,其中规定交通违章驾驶人收到处罚七个工作日内主动缴纳罚款的,按应缴罚款金额减半缴纳。

  违反了交通法规,缴纳罚款是一种处罚措施,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按现行处罚手段是加收滞纳金,而如果实行主动及时缴纳罚款可打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调动违章者接受处罚的积极性,但应该看到,罚款打折的法律风险不可小视。

  我们无法去考究立法者制定此款项时的初衷和理由,但有一点是不容争辩的——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秩序。罚款的目的是用“罚”来惩办违章者的行为,达到改正规范的效果。然而,法律规定罚款可打折的弹性,不但增大了罚款随意性,而且使法律沦落到法不责众的境地,最终透支的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一些司机违章后,把精力放在与交通警察执法人员沟通罚款打折上,于是乎,哪管去反思检讨自己的违章行为。如此能打折的罚款,又怎么能罚出安全的道路秩序来呢?

  从另一个角度来考量,打折的罚款也给了执法部门更多的处罚“特权”。而这种特权极可能培育一些特权部门的执法傲慢与偏见。执法者掌控弹性罚款的优势资源,很容易导致私欲的膨胀,滋生起腐败。于是,就把罚款当作考核指标来下达,并且与奖金、福利相挂钩,在罚款收入成倍飙升的背后,是居高不下的交通安全事故。因而一些执法人员搞起人情执法也在所难免。打折的罚款,又怎么能树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形象?

  据有关人士介绍,新增减半缴纳优惠符合国际经验,有利于发挥处罚的教育功能。不过,依笔者理解,打折的罚款难以达到教育的目的。从现实的国民素质来讲,从处在高发态势的交通安全事故来看,具有刚性、威慑力的法律法规依然很有必要。毕竟,立法与执法的偏离一直是法不责众产生的根源。

  弹性的罚款只能让法律扭曲畸形,助长执法者的违规行为,与依法行政渐行渐远。这是值得立法者和执法者反思与警醒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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