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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车祸身亡民政局索赔败诉

2019-12-03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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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华报业网讯2004年12月4日,高淳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在一个加油站附近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名无名男子碾轧身亡;2005年4月2日,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沿高淳县双望线行驶时将一男子撞跌于机动车道内,致其被迎面驶来的小客车当场轧死。该名男子的身份同样无法确

  新华报业网讯 2004年12月4日,高X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在一个加油站附近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名无名男子碾轧身亡;2005年4月2日,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沿高X县双望线行驶时将一男子撞跌于机动车道内,致其被迎面驶来的小客车当场轧死。该名男子的身份同样无法确定。 2006年3月29日,高X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两名无名氏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两名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此案一出,立即在全国法学界掀起了轩然巨波,被称为“民政局为流浪汉索赔的第一案”。

  民政局为无名氏索赔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因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多次催促交警尽快将事情了结。可是能够确定的只是死者的流浪汉身份,其他的自然情况一律不明,保险公司赔款赔给谁?怎么赔?交警部门将案情反映给了检察机关。经过慎重讨论,检方最后决定由民政部门出面索赔比较合适。2006年3月8日,高X县人民检察院向高X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提起诉讼,为两名流浪汉索赔,并建议民政局妥善保管无名氏骨灰,适时择地安葬并立墓碑。当月29日,高X县民政局向高X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两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高X县法院开庭审理时,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将法庭挤了个满满当当。

  一审判民政局不能当原告

  民政局的诉讼依据是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救助”不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还应当包括流浪乞讨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的法律上的救助。但被告方认为,民政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死者并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作为原告。

  8个月后,高X法院对此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高X县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不能作为本案原告,裁定驳回民政局的起诉。专家、学者、法官们也分为两派,有人赞同法院的裁定,认为法院应该恪守现行法律,不该造法;有人反对,认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就应主动弥补修复法律的漏洞。民政局不服裁定,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主审法官王X就是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接手此案的。自从高X县民政局首开先河后,其他省市也有效仿,当原告的民政局多起来。其他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2006年9月,浙江桐庐县法院也受理了类似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民政局33.8万余元。而湖北等地法院则致力以调解方式了结此类案件。

  这些案件跟高X案有哪些相同点、哪些不同点?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王X充分考虑了此案判决后对同类案件将会产生的影响,于2007年3月27日对本案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提交立法建议

  王X对高X县民政局的观点反驳时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这个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高X县民政局显然不属于该规定列出的赔偿权利人,不具备索赔的资格。可是为什么同样的案件,桐庐县法院的判决就支持了民政局呢?

  王X解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这些规定很好地解决了高X案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可是江苏省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裁定书下达后不久,王X就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了2000多字的立法建议,建议参照浙江、广东等地的已有做法,成立专项救助基金。[page]

  点评:

  民政部门替无名流浪汉打官司之争,南京中院的判决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此案体现了法院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裁判的法治精神。该案的意义不仅首次将公众视线吸引到国家权力机关替弱势群体维权的焦点问题上,还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对于推动司法实践,促进立法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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