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倍受市民关注、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乌苏市4.24特大交通肇事案9月26日在乌苏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08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陈某驾驶新D-03987号六平柴货车,装载6000块红砖到乌苏市园丁小区建筑工地送货,车辆行驶至塔城路准备左转向时,刹车系统失灵,顺坡向北滑行,先后与柯某驾驶的新GT-5088号出租车和木某驾驶的粤B-39D70号宝马轿车相撞,随后货车撞至北京路与塔城路交汇处的十字路口旁的理发店肇事,共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据事故处理鉴定,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为肇事车辆严重超载和刹车系统故障。
庭审中,肇事车驾驶员陈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受害人提出近70万元的经济赔偿表示无力支付,车主王某对此次事故应付的主要赔偿责任,尽其最大努力也只能赔偿一少部分。
随后。法庭就陈某的犯罪事实和肇事车主王某等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据主审法官于平介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将被判处3---7年有期徒刑。
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