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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非机动车道被撞的处理

2019-12-03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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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机动车道路以外的车撞人事故一般不属交通事故。

  在案件审理中,接触的交通事故案子不在少数,近日开庭,听闻一人在建筑工地干活,被工地内行驶的渣土车撞伤,但交警部门接警后不予处理,要求其报由当地派出所处理。由此引发两个问题:一、本案渣土车在工地内撞伤工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二、是否区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法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公路”主要是指:连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但不包括田间或农村自然形成的小道。按此规定,渣土车在工地内撞伤工人就不属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

  据此,部分人认为赔偿应以一般民事侵权处理、不区分交强险赔偿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既然不属于交通事故,就不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但参照办理应当只是对伤员进行救助及对现场进必要的勘验,固定侵权的证据,只能作为侵权的证明材料及责任分担的依据。据此判决,适用法律也得当,因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7条参照办理的规定有异议的基础上,再援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有欠妥当。

  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尽管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事故事实,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赔偿时应当区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笔者认为现行条件下,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虽然显得我国的交强险赔偿范围过于宽泛,看起来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名不副实。但在我国其他保障制度和救助基金尚未建立或完善的情况下,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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