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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积极赔偿获轻判

2019-12-03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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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郑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撞上重型半挂车致死一人,伤两人,因积极赔偿,配合警方,故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10日,郑某驾驶晋D牌照重型自卸货车在林州市合涧镇万羊坡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邓某、武某二人重伤,两车损坏。经鉴定,李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邓某、武某二人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九级伤残。经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驶车辆损失价值为9.3万多元。案发后,郑某积极与受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并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鉴于郑某系过失犯罪且认罪、悔罪,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2011年4月14日,林州市法院获悉,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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