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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黑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2015-07-17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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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机利用空闲时间开私家车去载客,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司机遂向保险公司索赔,问题就出在这儿,保险公司以司机改变车的用途为由拒绝索赔,这合法吗?找法网小编与你一同关注。

  私家车出了车祸,找保险公司理赔不在话下,那如果私家车私自变成了营运性质的“黑车”,出了车祸,保险公司赔不赔呢?前不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这样的蹊跷保险理赔案。

黑车

  黑车载客撞死人保险公司拒赔

  江都市民毛某有一辆私家车,车技也非常好,觉得工作比较辛苦,做生意又没有本钱,于是就到高邮干起了黑车拉客的买卖。去年6月份的一天,毛某载着客人,在高邮市车逻镇一个十字路口,发生了车祸,把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撞倒,男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高邮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毛某负有主要责任,死者老魏负有次要责任,毛某因为交通肇事罪被高邮法院判处缓刑,后来老魏的女儿小魏到高邮法院起诉,向毛某以及毛某车辆投保的江都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共计60余万元。

  为了赚点外快,摊上这样的事儿,毛某很郁闷,又面临这么多的索赔,他就更郁闷了,不过他觉得好在还有保险公司做“后盾”,因为他投的交强险的保额是12万多,商业险是30万,而且还投了不计免赔,他原本以为如果法院审理的时候去除原告一些不合理的诉求,他自己应该不需要掏多少钱。但是庭审的时候,他傻眼了。

  和他一样站在被告席上的保险公司,反戈一击,向法院提出,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毛某的车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也没有异议,对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异议。然后话锋一转,关于商业险部分,肇事车辆在出事故时属于带客营运,根据《保险法》52条的规定,毛某已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所以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级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为啥?

  面对自己的“队友”的离弃,毛某有些慌神了,他已经因此被判了缓刑,如果再赔上几十万,他实在不敢想象自己未来的生活怎么进行下去。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的赔偿金额为67万多元,按照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的划分,老魏承担20%的责任,被告方承担80%的责任。那这个“板子”该打在毛某的身上还是保险公司身上呢?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被告毛某在出事故时属于带客营运,车辆使用性质已发生改变,加大了保险人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高邮法院一审认为,首先保险公司认为毛某营运就加大了保险人的风险是单方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本案中,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提供当时在向毛某电话销售商业险时已明确向其告知商业险条款中特别约定等注意事项的电话录音,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对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判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41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扬州中院上诉。前不久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对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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