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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微信调解交通事故纠纷

2015-06-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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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双方协商由新乡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伤残、误工期限进行鉴定。考虑到原被告居于不同城市,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采取微信联络的方式送达手续、转述意见,并利用微信开庭或调解。

  “调解协议书看到了吗?”“看到了。”6月18日,清丰县法院通过微信平台成功调解处理了郭某诉龙某等三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审理程序中的鉴定、质证、调解采取微信方式进行。

  2014年8月29日14时许,龙某驾驶挂靠在安阳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自有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清丰县朝阳路交叉口西红绿灯处时,与郭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2014年12月26日,原告郭某将三被告龙某、安阳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398.38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由新乡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伤残、误工期限进行鉴定。考虑到原被告居于不同城市,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采取微信联络的方式送达手续、转述意见,并利用微信开庭或调解。通过微信沟通,承办法官先后将质证意见、鉴定结论、当事人双方诉求变化反馈至对方当事人,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由双方签字后返寄给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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