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在一起车祸中受伤,按规定,他可获得10多万元赔偿。然而,事发后不到3个月,他出院修养期间,再次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为此,家属获赔的残疾赔偿金,由10多万元缩水成1万余元。
今年1月1日,刘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符某发生碰撞,造成符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符某右股骨颈骨折,并为此住院治疗31天,出院时医院建议符某休息2个月。
今年3月12日,符某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符某的妻子丁某及其家人就该事故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符某的妻子丁某及其家人获得的赔偿为包括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99999.7元。
5月11日,符某的妻子丁某及其家人将刘某、某保险公司东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符某残疾赔偿金133788.78元(按20年计算)及其他各项费用合计171200.28元。
法院审理认为,符某在诉讼前已死亡,其残疾赔偿金时间不应该再按20年计算,而应从2010年1月1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至2010年3月12日死亡之日止(共7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