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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是非法扣车吗?

2013-08-1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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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是非法扣车吗?作者:佚名近日,随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在该县闹得沸沸扬扬的司机易湘平状告交警非法扣车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村支书报案肇事嫌疑车被扣1998年10月13日7时30分,湖南省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该县观音滩镇叶家井村支书王贻利电话报

  交警是非法扣车吗? 近日,随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在该县闹得沸沸扬扬的司机易某状告交警非法扣车一案终于有了结果。

  村支书报案肇事嫌疑车被扣

  1998年10月13日7时30分,湖南省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该县观音滩镇叶家井村支书王某电话报案,称在1811线叶家井村9组地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死亡一人,请求派人查处。该大队当即立案,快速赶至现场。经现场勘查,死者俯卧于公路中间稍向北侧,头部周围有一摊血迹,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头部有12厘米长弧形撕裂创伤,相应-骨粉碎性骨折,数根肋骨骨折,系汽车轮碾轧致死。现场还散落着数块烟煤。据查,死者叫王某,男,19岁,观音滩镇叶家井村人,生前患有精神病。

  根据现场留下的线索,民警们将侦查重点放在当日凌晨途经肇事地的运煤车上。经查,在10月13日凌晨先后有六辆货车从冷水滩区拉煤途经肇事地到浯溪瓷厂。民警对这六辆货车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驶在最后面的一辆湘M2****号东风货车的传动轴、大梁、右脚踏板后侧等处有散状血迹。同时询问驶在此东风货车前的湘M20911号东风货车司机黄某,黄看见公路上躺着一个人,但没有看见血。因此,民警认定湘M2****号东风货车有重大肇事嫌疑,民警遂将该车司机、车主易某(男,32岁,住浯溪瓷厂)和车带回大队,并给易开具了扣车的暂扣凭证,暂扣期限为20天(1998年10月13日至11月3日)。

  当日下午6时许,民警第三次讯问易某,易供述:“我从冷水滩运煤回浯溪瓷厂,途经叶家井村,在30米远就发现一个男子躺在地上,我刹车减速,通过时可能车靠得太近,轮胎可能挤轧了他,才可能血沾在我的车上。”“可能是我的车造成的,愿意服从交警部门处理。”此时易在县城一家医院工作的妹夫刘某两次查看了车上的血迹后,做易的思想工作。在易清楚地向刘承认肇事的前提下,刘某主动为易担保此起事故经济责任,易本人又主动到祁阳县交警大队交付事故押金5000元。

  易某反悔事情起波折

  1998年10月31日,易某突然反悔,称自己没有驾车肇事,是冤枉的,并要求对车上血迹是否为人血进行鉴定。因鉴定需要,祁阳县交警大队于11月3日向永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延长扣车时间20天,同时请求延长作出责任认定时间20天,均得到了批准。然而,就在民警准备提取血样送有关部门鉴定时,才发现易的妻子王美荣等人已于10月中旬、下旬和11月5日三次擅自去停放在县武装部院内的湘M2****号车查看并取走血样。

  12月10日,祁阳县交警大队经过大量调查,依法就此案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易某于8月13日凌晨3时多驾驶湘M2****号东风货车行经出事地段时,未注意安全,将躺在公路上的精神病人王某当场轧死后,驶离现场,并由其亲属毁灭证据,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之规定,易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易某不服,于12月18日向永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1999年1月13日,永州市交警支队复议后作出了维持祁阳县交警大队原责任认定的决定。

  1999年1月28日,祁阳县交警大队召集王某家属和易某及亲属进行了第一次赔偿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月9日,组织第二次调解,易某缺席,祁阳县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调解终结书。

  易某上法庭告交警非法扣车

  1999年3月26日,司机易某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于去年10月13日凌晨驾车从冷水滩区拉煤回浯溪瓷厂,行至叶家井村地段时,发现车前30米远处,有一个人躺在公路中间,即减速从右绕行,并将情况告知了随车同行的妻子。被告凭主观臆断便断定原告车辆是肇事车,从去年8月13日扣留至今,导致原告车辆不能正常营运。易在诉讼时提出两点请求:一是被告非法扣车,应依法返还给被告车辆,并按每日15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是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湘M2****号车扣至今年5月3日放行。

  是非曲直公堂评判

  1999年4月30日上午8时30分,易某状告祁阳县交警大队非法扣车一案在该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公开审理。双方都聘请了律师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数十名群众参加了旁听。

  此前,易某曾四处上访“申冤”。祁阳县交警大队不断接到由上级领导层层批转的信访材料,一些群众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交警。交警们明显感到了压力,他们一样期待法庭的公正判决。

  法庭上,双方围绕是否属非法扣车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肇事,被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其肇事事实成立,故被告扣押原告车辆是非法扣车。而被告则出示证据,认定原告肇事事实存在,扣车于法有据,属合法扣车。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认为被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正确与否,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但无论从案发时间、地点,还是从现场勘查以及原告车上的血迹来看,被告将原告车辆列为肇事嫌疑事实存在,理由充分。被告从去年11月3日扣押原告车辆至今年2月9日下达调解终结书,未超过法定期限,并开具了暂扣凭证,属合法扣车。但2月10日至5月2日扣车违法,超期扣车80天。至于原告称每天损失营业收入150元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

  祁阳县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16日下达行政判决书,维持被告从去年10月13日至今年2月9日暂扣原告车辆的处理决定,撤销被告从2月10日至5月2日暂扣原告车辆的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每天减少营业收入15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700元,被告承担400元。

  双方对此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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