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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证驾驶的处罚

2012-12-2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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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本文结合案例为您解读了关于无证驾驶的处罚的相关知识。《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然而,何谓无证驾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有证驾驶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

导读:本文结合案例为您解读了关于无证驾驶的处罚的相关知识。《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然而,何谓无证驾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有证驾驶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是指"无资格驾驶的状态"。以下是本文关于关于无证驾驶的处罚的详细内容。

  无证驾驶,虽然在某些时候不是特别严重的违章行为,其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肇事,但却成为诱发一些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很有必要重视起无证驾驶因素所带来的危害并努力消除这一交通安全隐患。要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培养驾驶员精湛的驾驶技艺和心理稳定性及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提高驾驶员应付意外情况的能力。同时,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和道德教育,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共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案情】

  2007年11月1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将原告所有的一辆“五菱”微型客车向被告投保了司乘险。2008年 10月13日,原告投保的该车辆由司机杜某无证驾驶,在行驶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一农用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司机死亡、乘车人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系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故原告将被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


  【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保险公司不应给付保险赔偿金。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第六条(七)项第一款的规定,“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无证驾驶”是法律明文禁止性规定,文义明确,容易理解,被保险人应当明知,无需保险公司特别告知。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二、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赔偿金。理由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保单上写有“重要提示”,但是其中没有“无证驾驶免责”的条款,其也没有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公司预先单方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应理解为: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仅将“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印制于在保险单重要提示一栏中,并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所以,应视为其未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二、“无证驾驶”作为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明确告知。本案中杜某无证驾驶,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而保险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原告李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了保险费,该保险合同成立、有效。“无证驾驶”作为一种事实普遍存在,人人都知道“无证驾驶”为法律所禁止,但并不是人人都知道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所以当其作为保险免责条款时,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同一方的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作为合同另一方的投保人有权知晓。所以,有人将“无证驾驶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人皆知”理解为“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也应人人皆知,无须特别告知”是错误的,其混淆了二者的适用,否认了合同主体的平等性,严重损害了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险公司是否就“无证驾驶”这一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而不是应不应该告知的问题。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所以,其应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启示】

  实践中,格式合同普遍存在于保险领域。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保险纠纷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应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协商一致的明确约定。或者在格式条款中特别是对免责等重要条款加以细化,明确作出解释,在签订合同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详细说明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要求投保人签字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这样保险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不致于使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促使投保人严格遵守安全驾驶义务,保护第三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律师将1-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

  对1、3、5、6、9情形,交警处理起来不会有什么困难。2、4情形,交警通常不能现场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驾驶人都会蒙混过关;在进入司法程序时,这两种情形可能被查实,驾驶人将承担无证驾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7、8种情形,如是一般违法,交警大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其实都应当依法按无证驾驶处理。[page]

  《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第10种情形---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它与其他无证驾驶有所不同,但对该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根据《交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

  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分析

  交通法中规定的"无证驾驶"的含义应该定义为:没有按交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人。

  有驾驶证但行车时未随身携带是否为无证驾驶?我认为不能简单地认定是无证驾驶,但是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驾驶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证之前,为了公众利益以无证驾驶对待。

  交通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此条规定有"应当"两字,应当的法律含义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时,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

  由于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是经过培训都合格的驾驶资格证明,如果驾驶员行车时没有随身携带,就不能证明自己是经过培训的合格的驾驶员,为了公共安全起见,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只能以无证驾驶相对待,没有携带驾驶证的人要对自己没有按法律规定随身带证的行为负责。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一个问题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没有依法带证的驾驶员自己,另一方面是有执法权的交警。没有带证的驾驶员只能停车取回驾驶证再继续开车,如果丢失,要向有关部门报失,先领取临时驾驶证后再开车。有执法权的交警如果查到驾驶员开车没有携带驾驶证,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依法办事的。


  相关知识

  无证驾驶的含义

  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操作技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即必须到具有驾驶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培训,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然是无证驾驶行为,但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有证驾驶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是指"无资格驾驶的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七种状态:一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三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四是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五是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是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七是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上述七种状态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资格驾驶的状态",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无证驾驶"含义,这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无证驾驶"含义是有区别的。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的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进行归纳,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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