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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交通事故多发的根源与遏制对策

2012-12-2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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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夙志来源:河南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不再一门心思固守土地,纷纷购买机动车辆从事生产活动。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交通肇事案件。农村交通肇事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隐患,也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深感棘手的交通“顽症”。从近一个时期发生的交通事故特别是


作者:杜夙志 来源:河南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不再一门心思固守土地,纷纷购买机动车辆从事生产活动。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交通肇事案件。农村交通肇事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隐患,也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深感棘手的交通“顽症”。从近一个时期发生的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以交通事故的特点来看,当事人中农民人数占有的比例相当高,这是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从我国农村发展的历史来看,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中农民比例居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逃避岗前培训,文化素质技术水平低,不能应付突发情况。肇事司机中,小学及初中文化就占88.3%。部分农民致富心切,往往驾驶无牌照车辆,技术不过硬,因而酿成事故。自古以来,落后的经济,缓慢的生活节奏、“日出而做,日落而息”的劳作方式、我行我素的生活习惯,导致了大部分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民所见“世面”不大、眼界不宽、自我约束力不强、参与交通行为的随意性很大,他们中间,别说交通法规,有的干脆连红绿灯都没见过,根本就谈不上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涌上道路,参与了现代交通,面对马路上川流不息的车流不知所措、面对马路上的标线视而不见、面对街道两旁街道上空的各种交通标志不知何物、那也就见怪不怪了。
二、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自古以来,落后的经济缓慢的生活节奏、“日出而做,日落而息”的劳作方式、我行我素的生活习惯,导致了大部分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民所见“世面”不大、眼界不宽、自我约束力不强、参与交通行为的随意性很大,他们中间,别说交通法规,有的干脆连红绿灯都没见过,根本就谈不上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涌上道路,参与了现代交通,面对马路上川流不息的车流不知所措、面对马路上的标线视而不见、面对街道两旁街道上空的各种交通标志不知何物、那也就见怪不怪了。
三、有关部门考发证不够严格,查验制度存有漏洞。个别驾校培训中往往存在不下这风,交钱就能上学,司机的技术数水准达不到要求。再则,机动车管理部门在审验过程中不够严密,使部分报废车和状况差的车辆上路运营。
四、村车辆车况参差不齐,无牌、无证车辆较多。近年来,农村机动车发展速度很快,拖拉机、农用车、摩托车拥有量极大。绝大部分人由于观念的问题,只购买、不上牌,只开车、不要证,只使用、不修护,许多人对机动车结构不熟悉,车况不了解,上路规定不明白,只是追求使用,就是车有了故障也不修理,机动车已是千疮百孔,到了报废年限,也只是这补补,那焊焊,摇摇晃晃继续上路。
鉴于以上原因和目前交通事故特点,把交通法规宣传工作的重点倾斜到农村已是当务之急,必须引起各级的重视。提高广大农民的交通法规意识,对农民进行经常性的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交通法规宣传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我认为,要有效控制此类事故的势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建立长效的宣传教育机制。普及交通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农民自觉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有效的途径就是对其进行宣传教育,而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需要多部分合作的艰巨工作,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段时间、一种活动想达到预期的效果,只能是杯水车薪。因此,就必须在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机制上下功夫。
二、要选择好宣传方式。这一点就要求从点滴入手,不能急功进利,要从长远抓起,什么形式有效就采取什么形式,不能华而不实。就目前农村群众的特点,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形式:一是重拾电影宣传的渠道,积极争取当地的宣传、文艺部门,组织编排制作交通安全幻灯片,利用交通小幽默、小故事,启发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采取全面“灌输”教育的办法,争取党委政府的统一支持,把普及交通法规列入普法的重点之一,利用电视台、报纸等宣传媒体,定时宣传,扩大教育。三是可以与教育部门联合,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用适当的物质奖励刺激广大中小学生学习交通法规的主动性。四是要充分发挥农村村委黑板报、公开栏的作用,通报安全形式,张贴宣传图片或交通事故图版,用真实的事故情节敲响农村群众安全的警钟。以上四种形式都要逐村、逐校落实,不能抓一时效应,要持之以恒。
三、要确定好突破口。农村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和突破口,应放在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上。学生思想单纯,接受能力好,可塑性强,而且对家人的影响力大,所以,在经常的交通法规普及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抓好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基层单位,应对辖区农村的中小学校,派出交通安全辅导员,制做交通法规的多媒体课件,在学校开展“争做小交警”活动,创建交通安全专栏,定期不定期的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法规宣传和交通安全教育,使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融入学校的教学内容之中,促进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再通过学生的幅射作用,一带十、十带百,逐级教育,逐代提高,使知法人群不断扩大,使这个弱势群体的遵法守规观念不断改观,最后达到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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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遏制房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金融机构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      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四)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2010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协调服务,加快审批速度,促进住宅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销售,增加有效供应。对加快建设和销售、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地。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确保完成2010年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6万套,占全市住宅新开工套数50%以上,竣工政策性住房4.6万套的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快落实建设计划,力争2010年二季度实现供地,三季度全面开工。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动住房保障向租售并举转变。创新方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规模。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利用闲置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六)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政策制定公开、建设计划公开、土地供应公开、建设过程公开、资格审核公开、房源分配公开、资金使用公开、后期管理公开、违规查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      五、加强市场监管      (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商品住宅用地储备量大、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开竣工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土地竞买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监督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八)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政策,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搭建房屋租赁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和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相关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底,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联合专项检查。      (十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      (十二)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全力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市监察部门要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落实本通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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