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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小区内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2015-08-22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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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小区内开车将人带倒,造成轻微伤。这一事故算不算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认为小区内发生事故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小区内开车将人带倒造成轻微伤

  陈某诉称,3月10日,被告蒋某到自己的住处,并借故与自己发生争执,随后,自己拉着车门与蒋某理论时,蒋某强行加大油门,致使自己摔倒在地,造成面部多处受伤,经东昌府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面对陈某的陈述,蒋某认为陈某所诉不实。事实是自己开车去接姥娘,姥娘跟陈某住在一个小区,接到姥娘后便开车走了。大约过了一星期左右,在派出所才知道当时自己没有注意把陈某带倒了,自己也从未与陈某发生纠纷。

  面对两人大相径庭的陈述,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3月10日,蒋某驾驶汽车前往陈某所在的小区接其姥娘。其姥娘上车后,蒋某因未注意到拉着其车门的陈某,车辆行驶后将陈某带倒,致陈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于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蒋某认为自己车子有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却称小区内发生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从而拒绝赔偿。无奈受害者陈某提起诉讼,将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确认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赔偿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被告蒋某驾车将陈某带倒的地点在某小区,出现事故的地点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其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不予调查处理。陈某向法院起诉并根据被告蒋某的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疏忽大意导致陈某被带倒,陈某以手抓住被告蒋某车门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其却没有预见到,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故该案争议应为机动车责任纠纷。二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

  经法院征求被告蒋某意见,其同意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直接赔偿陈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本案应在此项限额下赔偿的项目包括:误工费 2555.52元、护理费4717.72元、法院酌定交通费100元,合计7273.24元,并未超过此项最高限额110000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陈某。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该项目项下包括:医疗费125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本院核定后续治疗费用为10000元,合计11340.77元。超过了最高赔偿限额10000元,可按此最高限额首先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陈某10000元。对于超过此限额的1340.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酌定减轻机动车方30%的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由被告蒋某承担70%即938.54元的赔偿责任,该款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陈某。陈某支付的鉴定费是为确定其伤情和赔偿误工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按照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但被告蒋某及陈某并未申请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而是将其追加为被告。根据本案情况,应由陈某及被告蒋某分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保险金17273.24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保险金938.54元;案件受理费327元,由陈某承担50元,由被告蒋某承担227元;鉴定费1700元,由陈某承担367元,由被告蒋某承担134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及蒋某均按判决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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