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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车撞死人逃逸 起诉保险公司索赔被驳回

2014-10-14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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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虽然有保险,但如果不按规定来,最终也只能自食恶果。菏泽一男子虽然缴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因其属于无证驾驶且驾车逃逸,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面对高额的赔偿,该男子也只能自掏...

  虽然有保险,但如果不按规定来,最终也只能自食恶果。菏泽一男子虽然缴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因其属于无证驾驶且驾车逃逸,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面对高额的赔偿,该男子也只能自掏腰包。

  2013年6月7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一份,约定张某为其车辆投保,保险期一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013年10月18日,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59岁的受害人刘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张某与刘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份,约定张某一次性支付刘某的死亡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9万元。张某履行该协议之后,考虑自己车辆缴纳保险,便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万元,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然在保险公司为车子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且驾车逃逸,该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与某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但本案中张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倘若刘某在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先予垫付相关费用后再向张某追偿。也就是说,此类情形下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仍为张某。本案中由于刘某并未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而张某也已偿付了赔偿责任,因此,该侵权法律关系自然已经消灭,张某作为最终责任主体无权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故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在此,案件承办法官提醒,驾车一定要携带相关合法手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勿逃逸,应及时报警,将事故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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