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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2012-12-2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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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律师:2003年3月份,本人驾驶一辆小货车在324国道上与甲(不明身份)发生碰撞,造成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本人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因甲无身份证,无法找到其亲属,故本人依照规定将所有的赔偿款(包括24000元左右的死亡赔偿金)全部

  律师:

  2003年3月份,本人驾驶一辆小货车在324国道上与甲(不明身份)发生碰撞,造成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本人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因甲无身份证,无法找到其亲属,故本人依照规定将所有的赔偿款(包括24000元左右的死亡赔偿金)全部支付给交警大队,由其代甲的亲属领取。本人的小货车有投第三者责任险,因该赔偿款并未交付给第三人即死者亲属,请问保险公司能否理陪? 张某

  张某:

  你所提及的事实上是关于交警大队在本事故中是否有权收取该款项问题。若交警大队的行为是正确的,则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未明文规定如何处理。为此,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作出公交管(1998)122号《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文件,该批复第二款规定:“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第三款规定:“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1998年 7月3日福建省公安厅交

  警总队作出闽交警安[1990]029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区)公安处、局交警支、大队,在处理同类事故(即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均应按照上述公安部的批复办理。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交警大队有权代领该款项并妥善保管,故保险公司应依据与你所签订的《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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